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3-13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婷婷
详细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苹果都市大厦2幢352室
一、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违规行为。
二、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第三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承装五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许可,给予警告,三年内不再受理你公司许可申请。
三、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2/20212251722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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