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3号)
时间:2021-10-16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孙坚
详细地址:高邮市汤庄镇沙埝工业集中区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卷照片、张铭电工证照片、升压站和事故油池等现场照片。
2.高邮市发改委6月10日出具《现场督查整改通知书》并经高邮市炽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字。
3.我办6月22日出具《现场督查整改通知书》列明部分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仍未整改的问题,高邮市炽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字。
4.金鹏高处作业证照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现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现对你公司合并处罚,处以30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系人:孔卫
联系电话:025-83115290 传真:025-83115045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楼 邮编:210008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1-10/20211011151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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