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江苏开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经我办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陈爱军、张雨提供的《说明》,就2人的实际工作单位进行说明,并阐明与你公司无劳动关系。
2.陈爱军、张雨与扬州裕泰电力工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2019年6月2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郭越提供与江苏长虹机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9年3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分别证明3人实际劳动关系情况。
3.陈爱军本人手持身份证陈述其从未在江苏开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的视频。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36号令)“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拟撤销你公司资质并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监能稽告知〔2022〕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办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1层
联系部门:江苏能源监管办稽查处
电话:025-83115290
2022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sb.nea.gov.cn/news/2022-3/20223231513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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