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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侨源电力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侨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志涌

  详细地址:成都市彭州市桂花镇接仙村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电站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无安全风险辨识清单;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应急物资库工器具柜储备的安全带未定期检验,接地线无校验记录、检验标签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关于开展2022年四川电力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监能安全〔2022〕122号)

  2.营业执照

  3.情况说明

  4.现场检查确认书

  5.现场检查视频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2.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合并罚款人民币1500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能源监管办

   2022年12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cb.nea.gov.cn/shows/10/3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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