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唐山市同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
时间:2023-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许可〔2023〕10号
唐山市同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5月向我局申请并取得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1〕37号)要求,我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你单位开展事后核查,发现你单位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工程业绩不符合许可条件。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三级承装类、三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3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1fc342bb-074a-4b89-aea4-f9cb3c3b4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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